草稿
 
前一陣子,我在MSN的名字上寫下了類似下面的話:「人類在使同性戀合法化之後,應該再接再厲,讓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乃至於亂倫、重婚等等,統統合法化。」
 
結果在MSN回應我的朋友的反應都是一樣的,他們從上面的話推論出:「王家軒反對同性戀合法化。」(不知道為什麼,台灣朋友沒人理我,回應的都是大陸人。大概是台灣人已經聽多了這些瘋瘋癲癲的言論。)
 
楠伊的理由是:「由於後面幾個選擇肯定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反推回來,同性戀也是不可被接受的。」我反問他為什麼認為一夫多妻等等是不可接受的呢?我們討論的結論是,大家都覺得亂倫等等關係的確讓人打從心底感到不舒服,然而,真要我們指出哪裡不對,卻是無人能夠。很多人籠統的說:「那是一個道德問題。」但,沒有人能明確指出到底是什麼道德禁止一夫多妻等等的家庭型態的多種選擇。
 
坦白說,我自己也不認為這是一個值得太多關注的議題。當今台灣社會上真的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亂倫之需求的人大概很少(至少我自己沒有聽說也沒有認識過)再說,一旦合法化之後,真去實行一夫多妻或其他選擇的人大概也不會太多(據說在古代中國與伊斯蘭教世界,有能力實行一夫多妻的都是富人。)我會問這個問題,純粹只是一個理智上的興趣,把它當作一個腦力激盪來「玩」。
 
然而,反過來說,對一個自認崇尚理性、並且願意把「理性的」等同於「正義的」的個人或社會來說,一個邏輯推論上正確的命題,就應該有權利去要求個體與社會的遵守。我們不能僅僅是因為「我覺得那很奇怪」、「這聽起來太誇張了」、「這應該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吧」就忽視了一個理性推論出來的結果。「理性」大於「感覺」、「情感」、「習俗」、「現實」,這是一個理性主義的基本原則。
 
關於廢除死刑的主張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爭取廢除死刑的運動在這裡給我們兩個啟示。首先、「殺人償命」對很多人來說是一個在情感上覺得再合理不過的原則。但經過理性的分析,整個犯罪過程中值得商榷的東西很多,死刑不見得必要,更不見得正當。第二、我們不能因為一個原則或法律牽涉到的相關人的數量很少(全台灣目前已經被判死刑的人好像是40名),就認為這個法律是不重要的、可以丟到一旁不去討論。錯的就是錯的,犧牲一個也不行。
 
那麼,現在,根據我的理解,理性這麼說:
我們對一個自由人基於理性與良知所做的選擇,除非在有立即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情況下,都應該予以絕對的尊重。基於這樣的前提,我們認為,當兩個人真心相愛的時候,社會應該尊重這兩個人共組家庭(家庭的定義容或有不同解釋)生活在一起的權利。很久以前,我們以為這「兩個人」必須是一男一女。今天,我們相信這「兩個人」也可以是兩個屬於同一性別的人。然而,如果只是這樣還是為德不足。將來,我們必須把這「兩個人」擴大到任何的兩個獨立、自主、的自由人,並完全不預設它的性別、身份、親屬關係等等。
於是,在昨天左岸舉辦的「台灣查某出頭天?!」對談上,我就拿這個問題去請教研究婦女運動的范雲老師。在我與范雲老師對話的過程中,旁邊有一位曾經是同性戀後來反對同性戀的男士,以及後來加入的一群范老師的學生。
 
可是范老師與他的學生們好像都不太能接受這個我自詡合理的推論。他們的一個理由是同性戀與我提出的那幾個選擇是「不一樣的」。但究竟不一樣在哪裡呢?我印象中沒有聽到太好的說明。
 
有一個理由是擔心亂倫會有優生學上的問題。但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充分的理由去反對現在人所謂的「亂倫」(或許應該改為「近親通婚」會更恰當)。
第一、如果因為近親通婚的惡果是不能讓人類繁衍健康的下一代而否定近親通婚,那麼,根本無法繁衍下一代的同性戀更應該被否定。同性戀可以領養,近親通婚當然也可以比照辦理。
 
第二、優生學真的是一個足以讓我們來決定一段婚姻關係是否合理的理由嗎?我相信沒有人認為如此。否則那些有遺傳性疾病、或身材、相貌、智能不符合社會價值的家族的成員都應該被禁止結婚。
 
第三、優生學或許根本就不該是一個問題,因為在一個尊重個體自由的文化裡,我們原則上不認為一個人選擇的言行要為社會、國家、民族負責(當然,除非他是造成他人立即的傷害或危險),相反的,我們認為一個更進步與完善的社會,是一個可以提供個人更多選擇之權利與機會的社會。也就說,如果我們認為優生學構成近親通婚的障礙,那麼我們應該做的是鼓勵科學發展去解決近親通婚所可能造成的遺傳問題,就好像有人認為如果男人也可以懷孕就可以大大的解決同性戀問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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