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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賄選是台灣民主政治的最大致命傷」,這是一句最近幾年大家常愛說的話。台灣的民主發展基本上已經解決了威權統治與人權迫害的問題了。而像是統獨之爭這樣的大問題短期內又無法可解,所以賄選可以說是現階段台灣政治所需處理的最大問題了。可是賄選之所以難處理,似乎有兩大因素:第一、在司法過程中,賄選的證據取得不易,因此罪名的成立相當困難。第二、一般台灣老百姓對賄選這樣的行為似乎不是很反感,因此,候選人的賄選的確對當選有效,且,有賄選前科的候選人通常還是可以繼續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在實務上有利可圖,法律又無法有效禁止,賄選於是永遠無法根除。然而,既然賄選是我們如此頑強的敵人,我倒是想到一個很愚蠢問題:賄選究竟何錯之有?為何違法?是不是我們當初把買票、賣票行為列入違法的決定本身有問題呢?其實買票賣票是一件很單純的事:我的手上有一種東西,叫做投票權。你對這東西有興趣,所以願意出錢購買。只要我覺得價格合理就賣給你。類似結構的交易行為,不但充斥在現代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每分每秒都在我們身上發生,而且,商品經濟、公開市場、自由競爭更被我們認為是進步的象徵與泉源。而唯獨選票的買賣被我們的法律、體制、與一種根深蒂固的道德觀念視為一種罪大惡極的不義。何也?台灣人最近在從事一件很大膽的改變,就是要將嫖與妓合法化。支持者的理由一方面是身體的使用乃至於買賣本來就是一個人的自由,不應當用其他道德教條來限制。二來是「食、色,性也」,既然禁不了,乾脆將它合法化,使之能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接受公開的管理。如果在嫖妓這個千古難題之上台灣人可以有更開放的思想,在賄選問題上是否我們也可比照辦理呢?是否有可能有一天我們會突然恍然大悟,過去我們對賄選的態度其實是一種偏見與歧視,並懊悔這種偏見多年來早已阻礙了民主政治的合理與有效的運作?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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