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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一直以為,今天的中國人之「落後」於西方的距離,不是五年、十年的問題,也不是五十年或一百年的問題,而是五百年。當然,這話不會有人愛聽。有些台灣人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且自信有一套獨立於中國文化之外且更優秀的文化,這樣的人不會想聽我說什麼。相信自己是中國人的台灣人,與海峽對岸十三億的中國人,自信中國文化博大精深,於是也不會想聽我的。即使同意中國文化有所落後於西方的人,大概也不會接受五百年之說。我是一個無名小卒,自不敢螳臂擋車、干犯眾怒。但我還是要說我想說的。
 
必須澄清一點的是,「落後」一詞是一個很主觀、狹隘的概念。除非有人真的證明整個人類的歷史文化始終是呈現一種線性發展的狀態,且人類的歷史真的有一個最終的目的(譬如福山先生就主張「人類的普遍的自由」是歷史的最終目的),否則,「落後」一詞就沒有意義。因為我們定不出一個「前」與「後」的座標,當然就不能指出誰是進步的、誰又是落後的。若我們從這個嚴格的角度出發,我所說的「中國文化落後西方文化五百年」必然就荒唐可笑的。
 
然而事實上,我不認為在學術領域之外,這個世界上真有人把文化多元論當一回事。沒錯,今天的美國人好像會刻意的投入大量的資源來保護印地安人的傳統。八八水災後的許多台灣學者與媒體也極力呼籲政府在執行災後重建的時候,得特別留心如何保護原住民的特殊生活模式。除此之外,我們也常常可以聽到人類學者或傳統民俗工作者告訴我們某某少數民族或某某原始部落有其特殊且可貴的文化,值得作為現代人的借鏡。然而,這種思想風氣背後的權力結構十分明顯,就是一個經過現代化、工業化、理性化、民主化、革命之後取得優勢經濟、政治、知識地位的族群反過來試圖同情、理解、保護弱勢族群。講白了,就是一個家財萬貫的富翁在白髮蒼蒼之後懷念起少時微賤時吃的地瓜稀飯。就算這種情感是真實的,但若非以其背後的經濟政治實力作為基礎,那也都是空談。換言之,西方式的現代化發展才是硬道理。美國白人與台灣的平地人若非憑優勢的實力擊敗了那些傳統部落,或是雖然勝了傳統部落可是GDP還停留在一人一年不超過一千美元的水平,那所謂的「尊重多元文化」絕對就只是文人的紙上談兵而已。
 
總結來說,從單純的現實功利的角度來看,我們這一個時代裡的歷史絕對是線性的。而其終點就是西方模式,也就是在個人主義的哲學假設之上,建立起來的一個自由且平等的社會,其中的每一個人都以私利為目標、以理性為工具,從此再建立起以民主與法治為核心的政治體,與以利益與效率為原則的經濟體。
 
上面這一套政治運作的邏輯必須以個人主義為核心。但個人主義這個概念,雖然今天唸過一點書的人都能朗朗上口,但實際上卻是一個極新穎且不自然的東西。它完全是一個近代西方文化的產物。它不僅跟中國人的信仰完全南轅北轍,也與做為西方文化源頭之一的希臘羅馬社會不盡相同(在希臘哲學裡面,「個體」一概念最早只用在於自然科學裡面,沒出現在政治學當中。希臘人從來沒想到「個人」與「國家」或「社會」之間的關係是對立的。)也就是說,今天我們說的個人主義,其實在人類歷史上出現的時間很短、範圍很小,不過也就是十五世紀以後,經過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在西歐的土地上發展出來的,然後傳播到北美。然而,它的成功確實是驚人的。
 
正因為個人主義是極新、極獨特的東西,當任何中國人說他真正理解、推崇個人主義的時候,這樣的話恐怕都得大大的打點折扣。事實上,如果我們真的對中國人的倫理價值與社會模式有一點點認識,再去研究、比較一下西方社會的演變,我們就可以發現,直到今天,中國社會的運作邏輯基本上跟中古時代的西方更為接近。其關鍵在於,在今天的中國與中古的西方社會當中,「個體」與「國家」的概念都沒有形成。我們並不真的把人當作一個孤立、獨立、自立、自私、自由的個體。相反的,我們是生活在一個錯綜複雜、千絲萬縷的人際關係當中。我的喜怒哀樂、興衰榮辱、生老病死,與我的親戚、朋友的喜怒哀樂、興衰榮辱、生老病死,都連動在一起。如此一來,我與他人永遠都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個體」一方面被家族、鄰里、同年同榜、教派、商業行會、或主僕關係給壓抑了,另一方面也被擴大為更大的群體的一部份。於是,個人的認同的對象不會是國家或民族,而是那些小於nation state但大於individual的各式各樣的團體,或是另一個個人。
 
一個最方便我們理解這種邏輯的例子就是中古西歐的封建制度(fueldalism)。封建制度的核心是主、從之間的二人關係:主人提供土地給僕從,僕從就向主人宣誓效忠,並提供各種軍事、勞務、與經濟上的服務。按照這個原則,會衍生出「我主人的主人不是我的主人」的現象,因為我的發誓都是針對我的主人這個個人,至於我主人另外歸順別人、向他人宣誓效忠,那不干我的事。封建制度只會發生在貴族與貴族之間(所謂的僕從至少必須是有能力提供軍事服務的騎士),但除此之外,整個中古西歐的社會運作都是建立在類似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之上。這種關係是非常私人的、狹隘的、地區性的、排外的、不自由的。但它非常的緊密而且穩定。在蠻族入侵、西羅馬帝國崩壞之後統治西歐社會幾乎長達一千年之久。
 
在這個時代裡,「國王」作為一個民族的精神領袖的觀念還不存在。當時的一個英國人比現在英國人更敬愛、崇拜、畏懼他的國王,但那不是因為他相信這個國王是「英國人」的國王,而是因為這個國王是「我」的國王。或者,因為他是一個基督徒,所以他相信這個國王是上帝在人間指派的神聖的代理人。總之,國家的概念是不存在的。任何人虧欠國王的義務都是因為他與國王之間私人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是他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當時的英國人不會欠英國政府稅,他只欠他的地主稅(只是英王在理論上是唯一的地主,其它的地主僅暫時擁有管理國王的土地的權利)。正因為這種封建觀念,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英國國王也可以領有法國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他雖然貴為英國國王,但他同時又是法王的屬下。這種關係看來複雜,但核心關鍵只有一個:那就是「國家」觀念在當時還不存在。或者說,當時世界上根本沒有「英國」。十四世紀的英法百年戰爭嚴格說來也不是英國與法國之間的戰爭,而是英王及軍事附庸與法王與其軍事附庸之間的戰爭(不過,人的觀念總是會變的。隨著英法百年戰爭的發展,英國與法國的民族意識也漸漸興起了。)
 
另一方面,因為「國家」的概念還未成形,當時的人們判斷一個國王之成敗優劣的標準也不是看他對這個國家有多少貢獻。根據現代的史學家的看法,幾位在英國的政治與經濟發展上扮演關鍵性推手的幾位國王(如Henry II、Edward I等等),都不是當時人民心目中的明主。人們既然沒有國家與民族的觀念,自然不可能會在乎所謂的長遠的、廣泛的、國家的宏規偉制。相反的,領袖的個人特質與魅力才是對他們最有吸引力的要素。Edward the Confessor(信士愛德華)的虔誠、Richard the Lionheart(獅心理查)的騎士風範、Edward III與Henry V在戰場上的英雄氣概,這些美德才是中世紀的英國人所期望於他們的國王的。
 
細看台灣社會,我們可以發現許多現象背後的文化觀念與中古西歐不謀而合。從這次八八水災中的新聞報導我們就可以看到好多個。例如:
第一、災害發生之後,大家都看到了政府的救災不力。然而,批評的焦點幾乎都放在個別政治人物的表現之上。我們關切的是水災發生時總統在幹什麼、某政府官員有沒有在別人都在救災的時候自己偷偷跑去吃大餐。有一種說法指出,馬總統雖然是一個清官,但根據「老殘遊記」的說法,清官的剛愎對老百姓的危害可能比起貪官更恐怖。另一種說法指出,善良的台灣人民不會苛責政府救災無力,畢竟這次水患的確是空前的大,但老百姓不滿的是政府官員的「態度」。從些論述都清楚的呈現出來一點,西元2009年的台灣人民對政治人物之角色與職權的認識幾乎跟一百年前清末民初的時候一模一樣,我們關心的是政治人物的心態與人格特質,彷彿只要我們的領袖品格端正、與老百姓心意相同,天災人禍自可迎刃而解。那個清官與貪官之辨所反映出來的也是同樣的邏輯,即個別政治人物的性格可以左右國家的命運。
 
第二、總統是否參加出殯。
 
第三、除了批判政治人物之外,我們的媒體又集中的大量的篇幅在兩件事之上。一個是災民們的痛苦。二是志工們的愛心
 
第四、反過來看,過去將近二十天來,我們的媒體對於我們整個國家的制度性的救災體系的研究、檢討、與批評近乎於零。我們都在關注政府高官是否有下鄉視察、是否有進駐前進指揮所。但沒有人會去討論,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與制度,總統、行政院長、內政部長、國防部長、中央救災指揮所、警消單位、國軍等等單位,究竟在救災工作終究竟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文傑學長說的很好,「三軍統帥未必有能,救人也不能都等三軍統帥下令」。遇到一個客觀上無能、主觀上懶惰、貪婪、邪惡、自私的三軍統帥時,我們該怎麼辦?這才是一個現代政府與現代公民得去思考面對的問題。可是我們老百姓的卻是在主觀上預設政治人物都應該是「苦民所苦」的聖君賢相,然後在災害發生時,再去責怪政治人物為什麼沒有做到「苦民所苦」。這種思維模式,早就被現代政治思想所拋棄了。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章裡說的「在國家裡,統治者對人民沒有愛心,只有統治者自己的快樂。」當統治者或任何一個政府官員根本就不想要救災而寧願躲在家裡吃父親節大餐的時候,我們該如何讓我們的救災工作繼續運作?這才是我們該去深思的問題。鑑別一個真正現代化的民主、法治的政府的標準也就在於當少數其官員貪腐無能的時候,它是否還能大致良好有效的運作。這難道不正是「民主」的真意?
 
 
 
 
 
 
 
 
 
 
 
 
 
 
 
 
中國時報    A24/時論廣場           2009/08/21
 

台灣應有軍隊救災條例

【《新社會政策》雙月刊總編輯梁文傑

  不管是「九二一震災」還是「八八水災」都證明了一件事,那就是,碰到重大自然災害,軍隊是必要甚至唯一有用的救災工具。然而,台灣軍方從來只是把救災當成突發性的應變事項,國防部剛出版的《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也沒有把救災當成自己的工作之一,這就造成了兩個現象。
 
  首先,由參謀本部聯三作戰室主管的各級部隊訓練事項中,從未納入救災、防災等課目,也從未安排與警、消聯合救災演習。在軍事採購項目中,也缺乏救災相關設備如大型直升機等。地方駐軍即使閒得發慌,也寧可叫士兵打掃基地、鍛練體能來殺時間,而不做救災演練。

  其次,由於不把救災當本務,所以國軍對災情皆採「不告不理」的被動反應模式。《災害防救法》及《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都規定,只有在地方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才可以申請國軍支援,但不得「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之外」,而且要以書面寫明災情資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等事項。在這種規定下,地方團管區司令部既不需要主動掌握災情,也不需要主動規畫如何有效支援。所以才會出現屏東大水淹到一、二層樓高,軍方卻莫名其妙的不派橡皮艇而派無用的裝甲運兵車,再來怪罪縣政府「沒講清楚」的怪現象。
 
  為什麼國防部對救災被動?因為軍方傳統思維認為救災與作戰訓練無關。前參謀總長湯曜明就曾在參謀本部內部會議中指示,軍隊以作戰訓練為主,「除非真有必要,救災工作宜交由政府」。在二○○一年桃芝颱風之後,湯曜明還曾對國軍被迫中斷作戰訓練投入救災表示不滿。

  然而,軍隊在戰爭時不只是打仗而已,還要能夠維持社會秩序和處理民眾的死傷和恐慌。如果平時就沒有與警消人員合作救災的經驗和能力,戰時就只能讓人民自生自滅。
 
  另一方面,救災訓練和軍事訓練有高度重疊性。平時投入救災正可讓部隊實際體驗戰爭狀態的惡劣環境(如硬體設施遭破壞、通訊中斷、缺水斷電、交通阻隔),更可以考驗軍隊能否快速移動、快速恢復通訊、快速以軍事構造工程攻克不良地形。而平時掌握災情的能力也和戰時能否掌握敵軍動向及軍民傷亡情況息息相關。軍事上講的「情況知覺能力」正是在要求軍隊必須充分掌握環境的變化,不管是平時或戰時皆然。

  總之,沒有救災能力的部隊,理論上也不可能是有戰力的部隊。國軍投入一次真正的救災,對於增強戰力的作用可能勝過十次軍事演習,更能暴露出指、管、通、情、偵、搜、人員訓練度、裝備妥適性等各方面的問題。

  與國軍把救災當成是「例外任務」相較,中國的解放軍則是向來視救災為己任。這項任務不但寫進歷年的國防白皮書,二○○五年更制定《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以法律規定「執行國家賦予的搶險救災任務是軍隊的重要使命」,並具體規定:一、地方政府在災情緊急求援時,駐軍部隊應立即實施救助並向上級報告;二、駐軍部隊發現災情時,應立即實施救助並向上級報告;三、地方政府組成救災指揮機構時,一定要有當地同級軍事機關負責人參加;四、在經常發生災情的地方,駐軍部隊應與地方政府定期進行聯合救災演習。在這種制度下,沒有任何軍事將領可以坐等地方政府求援,也不可能救災不力而不受懲處。

  軍隊其實都是照命令辦事,如果「上面」肯迅速下令,這次國軍出動救災的速度不會如此緩慢。但無奈的是,災區人民這次硬是碰到了一個不會下令的三軍統帥。如果我們不想再看到軍方用「災害防救法並沒有叫軍隊不待申請就可以救人」或「三軍統帥沒有命令軍隊動員」來推搪,或許可以仿效中國的制度,也來訂一個《軍隊救災條例》。
  三軍統帥未必有能,救人也不能都等三軍統帥下令。未來若能把主動救災的義務和權利都交給地方團管區、憲指部和後指部,至少不會再有阿兵哥想救災卻苦等不到命令的荒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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