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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為愛情這個主題,讓楊過與小龍女這兩個如此怪癖邪門的角色為人喜愛,讓神雕俠侶這部平淡無奇的小說紅紅火火,可見愛情之吸引人了。
中國人除了墨子以外都不談愛。甚至直到現在,對我們來說,「I love you」都還比「我愛你」來得親切。
對西方人而言,上帝的愛是典範。那是絕對無私、無盡、無條件的愛。很可惜,我自今沒機會見過他,不知道到底他怎麼樣用這種愛來愛人。再說,就算他願意這樣愛人,我懷疑人真有資格要求這種超乎人性之可能的愛。有人說批評,這人為想像出來的非人格的愛是為了滿足人類奴性的需要。
儘管如此,哥林多前書裡對愛的描述還是很感人的:
愛是恆久忍耐 又有恩慈 愛是不嫉妒
愛是不自誇 不張狂 不做害羞的事
不求自己的益處 不輕意發怒
不計算人家的惡 不喜歡不義 只喜歡真理
凡事包容 凡事相信 凡事盼望
凡事忍耐 凡事要忍耐 愛是永不止息
愛是不自誇 不張狂 不做害羞的事
不求自己的益處 不輕意發怒
不計算人家的惡 不喜歡不義 只喜歡真理
凡事包容 凡事相信 凡事盼望
凡事忍耐 凡事要忍耐 愛是永不止息
人們相信,母愛是人間最偉大的愛的其中一種。因為母愛是絕對的,無論兒子賢或不肖,母親沒有不愛兒子的。問題是,如果作母親的「必然」要愛兒子,那就表示,這種愛之有無與母親的自由意志無關。而一般相信,一個行為若不是經由自由意志之抉擇而完成的,就稱不上是道德的行為。換言之,母愛可能是與道德不相關的。
說母愛稱不上一種道德本身就幾乎是不道德的說法。那麼,問題是說,我們要把愛看做一種道德嗎?如果愛必須是一種道德,且母愛不是一種道德,母愛就不是愛,這聽起來很荒謬。如果愛不需是一種道德,那又是什麼?
乾瑋跟我討論過愛是否是一種轟轟烈烈的令人超脫的激情。有人說這種激情不可恃,愛得在平淡的生活裡慢慢培養。老溫說,男女之間的愛情最後必須昇華為友情,才能持久。但,如果愛情只是一種友情,愛又何必非得在異性當中追尋?莫非愛情非得建立在兩性生物上的差別之上?
亞理斯多德支持這種觀點:愛情只是更廣泛的友情中的一種。他說philia(現在英文將之翻譯成friendship,可是philia的原意比友情要來的廣,似乎包含一切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可以根據其動機分為三種。第一種建立在共同的利益之上,第二種建立在共同的快樂之上,第三種建立在為了彼此真正的善之上。對他老人家來說,愛情只是第二種,稱不上什麼高尚的感情。愛情只是一種激情,稍縱即逝。真正的philia必須是一種state of personality,是可以持之長久的。
愛是尋求差異還是同一?我們說,我們希望找到一個可以心靈相通的伴侶。但這句話顯然有問題,因為如果此話為真,我們應該更有可能愛上我們的兄弟姊妹、或是同性、同齡的朋友。另一方面,吳玉山老師說,男女相愛的根本原因是因為我們是不同的,因此我們在對方身上找尋自己身上已經失去的那一部份人性。但這也有問題,因為我們都不喜歡那些跟我們話不投機的人。顯然,太過相同或不同都不是愛情適當的對象。或許,在愛裡面,我們既渴望同一又需要差異。
愛是有原因嗎?如果愛有原因,那麼當原因消失之後,愛也理當消失。如果志明因為春嬌心地善良而愛她,那麼若是春嬌有一天變得心地不善良,志明的愛也理當停止。那麼,志明不是愛春嬌而是愛那個原因。
如果說愛沒有原因,如果志明只是因為愛春嬌而愛春嬌,那麼我們不得不承認,如果有一天志明突然只是因為不愛春嬌而不愛春嬌,也沒什麼好奇怪的,畢竟我們從頭到尾不知道這種愛是如何來的。甚至,C.S.Lewis說,這種沒有原因的愛可能讓被愛者痛苦,因為這種沒有任何原因的愛將讓被愛者覺得那更像是一種同情或施捨,讓被愛者覺得渺小而難堪。
那這種沒有原因的愛可以稱做是愛嗎?它真的可能是完全沒有原因的嗎?又,可能有一種東西是沒有原因的嗎?
的確,據說這世界上有一種東西確實是不需要原因而獨立自在的,那就是一種真正的自由。
當心理學家Erich Fromm說,愛在本質上不是一種需要,而是一種能力,一種純然的給予的能力,他說的就是這種自由。因為愛作為一種自由是一種自足的能力,所以它不仰賴其對象來成就。但是,愛不只是一種自存的自由。它作為一種給予的能力,是以其對象之所是來給予,而不是以其自身之所是來給予,否則這種給予不但不是愛,還是一種暴力。如此說來,愛不但不能是一種激情,還必須是一種認識的過程,因為愛的前提必須是理解。
對Fromm與Lewis來說,現在人的問題在於總相信愛是一種得靠機緣巧合來得以完成的情感,因為,我們相信我們是否能愛的癥結在於有沒有找到合適的對象。這種對愛情的觀念,實際上是完全把愛異化為一種與我們自身無關的東西。一方面,愛是絕對的答案,找到你的白馬王子或是白雪公主就是人生一切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愛是一種運氣,像樂透一樣,你運氣好,愛情從天上掉下來,運氣不好,一輩子孤孤單單。
也就是說,我們一邊相信愛是人生問題的唯一解決,一邊我們說服自己我們不需要主動去尋找這種答案,因為我們預先的排除掉我們憑一己之身解決這些問題的可能性。我們一面痛苦的哀嘆愛神為什麼不能眷顧我們,一方面很愜意的享受這種將人生的困境外在化後的輕鬆自在。總而言之,我們總在期待讓某一個人,一個披著金城武或林志玲的外衣的冤大頭,來拯救我們自己一團糟的人生。
Fromm說,這種愛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我們利用別人身上有的東西來彌補我們自己身上沒有的東西。這種關係,就好像希特勒與他的支持者的關係一般,前者需要後者的崇拜,而後者需要前者的力量。彼此都是不完整、殘缺的,而自我之圓滿之完成必須得靠壓榨對方。
我相信這話是很貼切的。
***
先撇開愛,直接看看愛情吧。
愛情之困難,就我的理解而言,在於它與我們其他的情感有一點不同:在愛情裡面,我們容許了大量的自我。
在幾乎所有其他的社會關係裡面,自我都被侷限在一個不太大的範圍裡面。在我們對待其他人時,親至父母、朋友,疏至鄰居、師長,乃至幾乎不相干息的行人顧客商旅,或多或少都得把我們「自己」給掩藏起來。我們不會跟自己的鄰居師長吵鬧一筆錢要怎麼用、晚餐要吃什麼菜,一則因為關於這些問題之處理,我們的社會有很清楚規範:無論如何我們最好得聽自己師尊的意思,對於來訪的鄰居,我們也得待之以禮。二則我們根本上不期望他們會與我們分享同樣的價值觀。
我們與自己的親戚朋友比較可能在這些問題是吵架。那不是因為我們對他們的愛比較少,卻是因為我們對他們的愛比較多。因為我們愛他們多一點,所以我們也期望他們對我們的愛要多一點。因此,我們期待他們的瞭解、體諒、關懷、與配合。
我最常吵架的對象大概是我媽。不是因為我討厭她,而是因為我相信她是最愛我的人,因此應該最能瞭解我與照顧我。我對越愛我的人期望越大,因此失望也越大,因此吵架的機會也越大。但是,儘管如此,我們的文化裡對我應該如何對待我的媽媽還是有很清楚、很嚴格、很傳統、很古典的規範,這規範叫做「孝」。
如果情侶關係沒有親子關係緊密,或許美好的愛情就會比美好的親情更容易獲得。可是,我們的文化告訴我們,情侶夫妻之間的關係甚至要比親子更緊密。我們跟父母過了上半生,但要跟愛人過下半生。我們的生命是父母創造的,而我們卻要與愛人一起攜手繼續創造另一個生命。「生生之大德」,易經認為,讓生命繼續在宇宙中延續是人類最高的德行之一,而這種品德我們自己無法實踐,卻得與我的愛人共同成就之。更重要的是,我們不能選擇自己的父母,可是丈夫妻子卻是自己挑的。
這種對於情侶之間親密程度的假定,以及自由戀愛與自由選擇的過程,給予我們一種假想出來的權力,這種權力讓我們去期盼,我們的愛人應該是所有我們認識的人中最愛我們的一個。因為他最愛我,所以有義務盡可能的能包容我的一切。如果他連這些小事都不能配合我,他怎麼能說是愛我呢?我相信正是因為這種期盼讓愛情變得困難:一則愛情被神聖化到一種教條的程度,以致於其根本幾乎不可能實現,二則陷在愛裡的人們利用這條教義當作免死金牌,抵制一切對自身言行舉止之合法性與正當性的質疑。
奇妙的是,我們的社會對情侶夫妻之互動很少嚴格清楚的規範。古典時代的人們,無論是孔孟老莊蘇柏亞,都不太談夫妻之倫,就算偶而談上一點,也是輕描淡寫的帶過,好像一點也不重要似的。這點對希臘人來說更加為真,因為他們明白表示理想的人生不可能在自家房門裡獲得實現。理想國裡描述的共妻制,更被現代人認為是不可想像的。
後來的中國人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又說「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我們對這一切到底如何發生、如何解決,不做公開討論,更不願意用僵硬的道德禮俗嚴加限定,而寧願把所有問題留給兩個人私下解決。彷彿,所有的社會禮俗都不得介入男女關係之中。夫妻關係獨立於一切其他社會關係之外,自有其獨特性。
如果我們在考慮一下我們的文化基本上是一種男性父權文明下的產物,這就跟清楚了。父權文化可以規範男人與男人之間的問題,君臣、父子、師生、朋友,基本上被假定為男性關係,甚至,在基督教裡,連上帝都是男的。但是這父權文化從不試圖定義女人與女人之間的關係,而男人與女人之間的關係也處理的很蹩腳。男女關係在我們的文化裡幾乎是全然的「私」的,不可定義、不可處理。
於是,縱然我們因為熟習而得以處理好其他的社會關係,當我們走進愛情時,就茫然不知所措了。
我們期望我們可以把自我當中那些不被其他社會成員理解欣賞的、不能與其他人分享的、不能要求其他人接受的、或是不當呈現在其他人面前的,呈現給我們的愛人,也期望他/她會理所當然的理解、同情、包容、關懷、配合,甚至於欣賞與崇拜。可是,實際上,被拒絕在社會之外的東西不見得就是好的。當我們孤芳自賞、攬鏡自惜時看到的那個自我,被我們當作是好的,只是因為這世界上沒人能欣賞,所以我只好小心翼翼的珍藏起來留待有緣人。很可惜,總是事與願違,那些東西很可能一點也不好。更不幸的是,我們相信我們有權力期望我們的愛人完全接納我們那面在一般社會關係之外的自我,而不太會去質疑這個自我很可能也大有問題。
總之,我們的文化讓我們對愛情有過高的想像,以為一個充滿了愛意的對方一定可以包容一切的自我,以致於我們不假反省的期望我們所有的自我在愛情之中都應該有一席之地。很少人能滿足我們這種期望,於是我們要失望、憤怒、傷心了。
***
有幾個出路。
一則,我們可以把愛情的定義降低一點。也就是說,愛情不能再是絕對的,愛人之間關係不能再如此緊密,彼此之間不能再完全呈獻自己,更多一點禮教的規範來降低雙方的期望並約束可能互動的模式,可以讓愛情更容易一點。把其他社會關係帶入愛情之中的同時,也要把愛情帶入其他社會關係當中。也就是說,其他社會關係必須提供我們更緊密的情感連結。蘇格拉底與亞爾斯巴德的親密關係,唐朝文人互吐相思傾慕之詩作,在我們看來噁心,在他們看來高貴,大概就是這道理。這種愛情對我們來說已不再是愛情,而只是一種加進了家庭功能的友情。孔子、柏拉圖可能可以接受,我們大概要嫌其太平淡。
二則,我們可以繼續維持對愛情的高想像,可是必須瞭解在實際生活裡沒有多少活生生的人可以符合我們這種高要求。或是,我們可以繼續維持對愛情的高想像,可是得在真實的愛情實踐當中不斷反思自己的期望與要求是否過份了。
但是,這無疑是廢話。就像上面說到的,我們作學生,得聽老師的,做子女,聽父母的,做朋友,要講信用。雖然其中不乏模糊空間,但大致上有一定的分寸。但是,我們本來就把愛情定義為一種極大的包容與接納,以致於什麼叫做「過份」實在很難說。甚至,我們會想,如果不夠「過份」,怎麼能證明他是愛我的呢?因為在愛裡自私是被容許的。
愛情之難,在於其中人我分際必須被消融掉。在理想的愛情裡,情侶一開始是兩個人,但終將成為一人。因為愛已不是兩人的事,而是一人的事,因此其他的社會關係的規範都不適用於愛情。我們在成長的過程中,在各種公共的社會關係的互動當中試著摸索著去認清自我,但這樣的自我是不完全的,因為社會裡不允許我們呈現完全的自我,尤其是自我當中最自我、隱私的那一面。這不完全的自我得留在愛情關係中尋得,一方面我們要找到另一個更完整的自己,另一方面得給予對方同樣完整的人生。如果有幸愛能被尋找到,兩人得相互接納欣賞而為一人,我們就更完全、更偉大,生命也得延續。如果愛不能被找到,我們就仍是不完全的,永遠不明白所謂的「我」到底是什麼,生命也將因而終止。
這種愛大概遠非我力所能及。
大概是因為這樣,史老師才說:「如果你能處理好婚姻愛情,你比哲學家還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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