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又重新看一遍Sophocles的兩部希臘悲劇。他們讓我回想起一年多年發生在玻璃娃娃顏旭男先生身上的悲劇。
 
這件事當時並沒有造成很大的波瀾。或許是因為這根本算不上啥大事,也或許是因為當時的輿論是一面倒的。但,我覺得這件事對台灣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不應被草率忽視。我覺得,陳總統下不下台還不見得比我們對這件事有個清楚的認識與評估重要。
 
本來是不想寫這麼多負面的東西的。我一直要求我自己盡量去看台灣人善良可愛的一面,也一直要求我自己對台灣繼續保持樂觀。可是台灣人卻是頭也不回的醜陋下去。
 
再說,批評總是很容易的,但批評者自我要求為自己立論的道理找到一個堅實的基礎,很難。若不是有這兩齣被譽為西方文學史上第一流之作品提供一個對照,我也不是那麼肯定我的觀點是對的。
 
令我半憂半喜的是,就算我對玻璃娃娃事件的看法完全錯誤,當前台灣民眾的舉動也足以證明我對台灣人的看法大約是對的。一年前台灣人說,不恰當的法律對社會人心造成不良傷害。可是,他們當時沒有反抗這法律。如今,在總統府前抗議的群眾卻說,像集會遊行法這樣不當的法律不需被遵守。同樣是不好的法律,民眾卻選擇性的遵守或不遵守。理由很明顯,事不關正義與否,而在於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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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司法單位對玻璃娃娃事件的判決出來時,台灣社會出現了些許騷動。大家說:「陳同學是出於一好心,就算顏旭男先生不幸過世,也不能因此怪罪陳同學。法院的判決不盡人情,令人心寒。以後還有誰趕幫助人呢?」因此,據說,法院的判決造成社會上的寒蟬效應,讓善良可愛的台灣人以後都不敢再熱於助人。社會變得冷漠,都是法院的錯。
 
這種批評完全暫不住腳。他們在言詞上對這項判決的攻擊只是煙幕彈,為的是好掩飾他們在行動上對此判決的熱情擁抱。
 
我們看看司法判決是怎麼說的。法院說的很清楚,陳同學的錯誤在於沒有量力而為,因而釀成不幸。導致陳同學受責的不是他助人的動機,而是他的行為與其所造成的後果。
 
法院判決不是「幫助他人違反我們的善良風俗,任何對他人施出援手的人都有罪。」,也並非「如果因為我們的幫助導致他人的死亡,我們就有罪。」都不是這樣的。我們的法律從頭到尾沒有否定「助人」。可是人民直接幫法院下了這樣的判決。
 
與法院保留的態度相比,可愛的台灣人民可非常能夠「舉一隅能以三隅反」。人民直接下結論:「既然熱心助人這樣崇高的行為都可能會受法律懲罰,我們以後最好少管他人瓦上霜。」
 
人民對判決的解讀很明顯的有一個大漏洞。人民選擇逃避去面對法律要求我們去思考的問題:「在幫助別人之前,我們得確定自己有足夠的能力來施助,才不會適得其反。」因為如此一來,人民可以一勞永逸的在往後的日子裡,都拒絕考慮施助,當然根本再也不需要考慮能力夠不夠的問題。
 
就算先假設這邏輯上的漏洞根本不存在吧。那我們在思考一下,就算今天台灣的法律明白規定我們不能助人,難道就表示我們真的不該助人了嗎?
 
我不知道善良的台灣人民怎麼想。但是Sophocles透過安提戈妮Antigone告訴我們一個有良心的希臘人怎麼想。
 
安提戈妮的哥哥Polycis參與政變,失敗身亡。新繼任的統治者克里昂Creon下令,為了懲罰對城邦不忠者,Polycis必須被暴屍荒野。而膽敢違法為他安葬的人,將被眾人用石頭擊死。安提戈妮現在面對的問題是:一方面,一種古老的、不成文的、源自家族血親關係的、來自良心上的法律,要求她埋葬她的親哥哥。另一方面,國家的法律要求她違背這樣的義務,否則就得面對死亡。這問題對安提戈妮不難,因為如論如何,良心上的自然法萬萬要高於人間所能頒佈的法律。她不需要考慮,選擇了服從前者。她無畏的為哥哥下葬,旋即自縊赴義。
 
看看安提戈妮,在看看台灣。台灣的法律遠不如克里昂的法律那樣不盡情理。可是台灣人民卻沒有安提戈妮對人性的堅持。
 
台灣人說:「一個好的判決應該兼顧人情義理,而司法單位在此判決當中並未充分考量人情,是泯滅人性的作法。」可是,正如當時法庭的發言人說的,法院也對這樣的判決感到不安。如果這案子能庭外和解,就不至於演變成這樣,但就法論法,也只能如此。法院最多也只不過是在法律與人性之間作了切割,純粹在法言法而已。司法單位或許沒有考慮人性,但是說不上泯滅人性。
 
我們在問,就算法律試圖泯滅人性,人性就這樣坐以待斃嗎?
 
不可能。如果現實世界的外力要壓迫我們的良心,如果我們真有良心,就要起而反抗,就像現在抗議集會遊行法的人所宣稱的一般。事實上,正是這些毫不抵抗就在外力面前投降的人,讓他們口中的法律掩蓋了他們的人性,讓他們自己的良心被惡法牽著鼻子走,因為他們心中先理所當然的以為人性可以這樣輕易的被征服。如果人性真的有任何高貴之處,區區一個司法判決怎麼可能造成他們口說中說的寒蟬效應呢?
 
因此,真正的問題根本也不在於法律是否凌駕人性之上,而在於提出這些批評的人可能根本沒有人性。因為只要他還有一點人性,那人性必然要彰顯祂高於一切人間價值的神聖性。他就必將起而質疑、反抗他口中說的惡法。他應該會說:「這人的法是有問題的,因為它違法了我們良心頒佈給我們的法。」
 
台灣人民不是很善於質疑法律的正當性嗎?那群正在發動公民不服從的人,不是正在告訴大家不必拘泥惡法嗎?那又為什麼當一個他們認為明顯違背自然律令的惡法出現時,人民都默然接受呢?
 
他們說:「既然法律已經這樣規定了,那為了不為自己惹麻煩,我以後只好不幫助別人。」於是他們就這樣利用法律來為他們的冷漠與自私辯解。法律頂多是把刀,但刀不會殺人,用刀殺人的是正是那些偽善者。
 
 
***
 

我們再做個thought experiment。如果我們是一個真正有良心的人,或者我們就是那個因為好心幫助顏先生卻失手害了他的陳同學,在面對這樣的悲劇與判決時,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反應。
 
人民說:「我將因為得面對這樣不公的處份而哀怨。我不懂為什麼我的一片好心非但沒有好報,反而為我帶來災禍。我後悔我自以為是的去幫助別人,卻還要遭到司法的控訴。我將怨天尤人、悔不當初。」
 
人民認為這不僅只是他們的想法,也是陳同學的想法。據此,他們以為陳同學是整件事的受害者。法律害了好人,而法律是小人物不可抵抗的,所以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不再做好人。
 
但是,我們知道人民的話幾乎都是不可以相信的。陳總統的話是正確的:「水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報紙上的話聽聽就好,不必當真。」陳總統是受害者,有資格這麼說。
 
與一般人的假設相反,其實真正的好人根本不會因為這項判決而痛苦,他們將會樂於接受法律施加的懲罰。因為來自社會的懲罰力量能幫助他減輕罪惡感。
 
再一次,希臘悲劇給我們一些啟發。
 
Sophocles筆下的伊底帕斯Oedipus是個好人,他仁慈有智慧。他為了逃避神諭所預言他將弒父娶母的詛咒,逃離父母之邦。到了Thebes後,他憑機智趕走了獅身人面獸,救民於水火,受擁為王。當Thebes再次遭遇天神的懲罰時,他勇敢的承擔了國家的託付,矢志找到殺害前王Lauis的兇手,以解除詛咒。在接下來的調查與追尋裡,即使他隱隱約約的感覺到案情的指向對他不利,他仍不放棄作為國王的責任與對找尋真兇的執著,棄而不捨得追查到底。
 
真相大白,他果真弒父娶母。他痛苦不堪。為了贖罪,他自挖雙眼,並選擇自我放逐,終身過著流浪的日子。
 
照那些批評判決不公的台灣人的看法,伊底帕斯根本不必這麼做,因為他的動機是純然良善的,而且那些他造成的傷害,也完全是無心之過。但是對伊底帕斯來說,問題很簡單,他弒父娶母是事實,他既以犯下大錯就得贖罪。
 
事實上,的確有很多心理學上例證顯示,那些真正心存善念的人若是真的不幸因為他的善意造成他人的苦痛,他們不但不會懼怕、逃避社會上施加的懲罰,反而會欣然接受。因為這種公正客觀的機制提供的處分,最能夠幫助他們達到贖罪懺悔的效果。(很可惜,我忘了在哪本書上看到這報導了。)
 
有良心如伊底帕斯者,自我惕勵以求盡善,第一考量是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對別人造成什麼傷害,以及如何補過。沒良心如台灣人者,惶惶恐恐以求苟安,第一考量是如何為自己消災解禍。
 
對有良心的人來說,良心是預設的常數,根本不需要強調,因此當悲劇發生時,他們不會想到用自己的善意來為自己開脫。對沒有良心的人來說,良心是突出的異例,因此一旦事故發生,他們很快的就會發現他們可以利用良心來當藉口解決問題。
 
另一方面,對居外人來說,當有良心的局外人看到壞結果的善意,焦點也放在善意之上,關切的是如何把善意推廣出去。當沒有良心的局外人看到壞結果的善意,焦點在壞結果,關切的是如何避免壞結果。
 
因此,有良心的人首先會直覺性的哀悼顏先生與陳同學兩人的不幸,同時會感同身受的讚揚陳同學之愛心的偉大。進一步言,他可能會想,如果學校的無障礙空間設施做的更好一點,如果陳同學更強壯一點,或者,如果當時有更多的人在旁邊幫助陳同學,這一切就不會發生了。
 
但無論如何,對一個樂心助人的人來說,這個判決給他的教訓不會是要他在以後遇到有別人需要幫助的時候冷眼旁觀,因為判決裡根本就沒這個意思。相反的,法院的判決很清楚,陳的動機是被法律肯定的,唯一被否定的是陳不相稱的行為能力。因此,判決之後,一個樂心助人的人為了防止類似的悲劇再度發生,可能會努力的想辦法培養自己幫助別人的能力,可能會去學CPR,可能會積極研究、改革社會上存在的對殘障人士不利的環境,可能會聯合更多的人在有人需要幫助的時候伸出援手,以濟一人之不足。
 
真相很清楚:批評這樣的判決會產生寒蟬效應的人才是其心可議的。那些批評這項判決的人,那些可愛的人民,心中沒有法律、更沒有人性,有的只是功利的考量。他們扭曲法律來掩蓋自己對人性的背離,來遂行自己對利益的追逐。對他們來說,助人本來就是一件博取名利的手段。當他們看到法律的執行將不利於以助人來獲利時,他們立刻斷然放棄助人。然後,把法律當作代罪羔羊,說:「法律泯滅人性。」
 
 
***
 

再退一大步。我們假設這些台灣人在苦心為陳同學平反時,既沒有想到自身,也沒有怪罪司法,純粹只是為陳同學的一片好心感到憐惜。
 
不能不說這種慈悲心腸不可貴,可是卻是非常不智的,抱持這樣態度的人頂多只是爛好人。我們回想一下自己的生活就可以找到太多例子,純正善良的動機卻因為誤會、誤解、過失、意外等等陰錯陽差,導致不快或不幸。這一切錯誤不可能都用善良的動機來一筆帶過。
 
再說,如果我們要放棄以可見可聞的行動之結果作為推測行為之動機之依據,在現實世界裡我們又要如何來判斷一行為之動機是善是惡?否定結果在行為中之意義,等於是在教育大眾一切惡行都可假善良之動機之名以為之。
 
台灣人受累於這種爛好人的同情心已久。在政治上,從盧修一的下跪、宋楚瑜的眼淚、到連宋的親吻大地,都是這種氾濫的情感催生出來的鬧劇。
 

***
 

這樣說,是建立在一個假設之上:道德在根本上有獨立於利益之外的價值。如果有人認為一個人為善的最終目的還是利益,那就有理由全盤推翻我的觀點。雖然我不同意這種想法。
 
另一個問題是,我在全文中都把「台灣人」當作一個整體,這是有問題的。雖然可能有些台灣人符合我的描述,肯定更有很多台灣人不如我所想的這般黑暗。那麼,真正的問題是,我說的那些台灣人究竟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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