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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否廢除死刑的爭議當中,贊成廢除死刑的一方有一個很有力的論據:因為人不是上帝,所以對任何事情都無法有百分之百的確切知識。因此,沒有一種司法制度,沒有一個法官,可以確保被判死刑的人是真的罪證確鑿、罪不可赦。於是,死刑變成一種很有可能錯殺無辜者的機制,而且是無可挽回的。因此,死刑應該被廢止。原因是人的知識的有限性。這個論證我基本上同意。它在歷史上也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自從宗教改革打破了過去天主教一統的對聖經與神意的解釋權之後,芸芸眾生中無人可以宣稱他瞭解上帝的旨意。因此,講話做事最好都留三分餘地。偉大的洛克據此寫了一篇「論寬容」,主張各個宗教派別之間不該互相歧視、迫害,因為誰都不能說自己是上帝唯一的、真正的意思。這成了宗教、言論自由與尊重多元的一個最根本的理論基礎。然而,進一步細看,這個論證不是沒有難處的。問題在於,若是我們真的恪守「因為人不是上帝,所以對於沒有把握又影響重大的事,我們不該去做」(或正面的呈述:「絕對正確的知識是我們行動的必要條件」),我們生活中與社會上很多的事情根本就運作不下去。歷史上的哥倫布不會敢航向新大陸,阿姆斯壯不會登陸月球。那位因為沒有其他人敢嘗試疫苗而只好拿自己的兒子當試驗品的偉大生物學家,根本不會出現。而今天的你與我,不會敢搭飛機、坐捷運,大概也不會放心把錢交給銀行。我們都不懂,在我們看到的表象的背後,事情到底是怎麼運作的,真相到底是什麼?!也就是說,我們的生活,乃至於整個文明的進行,很可能大多數只是建立在一種「信念」,而非確切的「知識」之上。當然,我們始終都希望能取得絕對正確的知識,也就是所對的真相。然而,即使很少人可以真的百分之百的告訴你他已經找到了某種真相,生活還是得繼續下去。於是我們只好妥協,找到一個另大多數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能接受的原則,並相信它可以為我們帶來最大程度的福利,這樣就夠了。司法亦然。一個令人哀痛不已的慘劇在台灣發生了。很多年前,一個小女孩被強暴了,強暴犯不僅強暴了她,還用竹棍從她下體刺進去,傷了她的腸道,而受傷的腸道必須被切除。幾年後,小女孩死了,死因是營養不良,因為過短的腸道不足以幫助她吸收養分。而最令人氣憤的是,「兇手」依然逍遙法外。不是抓不到,而是因為警察因為疏失而收證不足。大家都知道誰是「兇手」。可是法律選擇放他走。有什麼公平正義嗎?好像沒有。但我們還是選擇了奉行這一套遊戲規則。因為我們還是相信,在眾多選擇之中,它是最合理、最可靠、最能保障每一個人的安全的。在看下面這則今天的新聞:台北市 1名詹姓男子97年駕車行駛於北宜公路時,為閃躲路上小貓不慎撞死1名男子,先前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法院今天再就民事部分,判決賠償家屬近新台幣380萬元。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詹姓男子民國97年 7月一天傍晚,開車載友人行駛於北宜公路,為閃躲路上的1隻小貓而急轉向對向車道,不慎撞上 49歲的王姓機車騎士,王姓男子送醫途中死亡,詹男肇事後向警方自首。事發之後,王男家屬向詹男要求 350萬元和解金,但月薪僅2萬餘元的詹男四處向親友借貸,僅籌得120萬元,無法達成和解。最後法院就刑事部分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得緩刑2年確定。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再審酌王男的殯葬費、子女扶養費、家屬精神慰撫金等,判決詹男賠償王男家屬近380萬元。全案可上訴。這位詹先生到底犯了什麼錯,要他非得做八個月的牢再賠上三百八十萬?他可能非常善良、非常守法、甚至還在八八水災中當過義工。他唯一的過錯是傻,婦人之仁的傻,傻到不知道撞死一隻貓要比撞死一個人划算。那千鈞一髮之際的一個錯誤的判斷,一個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能犯的同樣的過錯,要他賠出一生的幸福。有什麼道理嗎?我看是沒有。唯一的道理是,路上被撞死了一個人,而這個社會上最好得有人為他負責,安排他的喪葬、照顧他的妻小。而那個撞死他的人,儘管無心,是最無可非議的該攬起這個爛攤子的人。僅此而已。而我們都覺得,這樣的判決,基本上還是可以接受的。雖然,我們大概也不見得會覺得這是最圓滿的解決方案。說穿了,人不那麼偉大,正義、真理更不像7-11的茶葉蛋那樣唾手可得。但,日子要繼續過,對於這些惱人的渾事,就得找個解決的法子。推動廢死刑的人還是可以繼續說人不是上帝,所以不可以貿然奪去他人的生命。贊成死刑的人卻也可以說,既然人不是上帝,又何必拿那麼崇高的理想來跟我說教?人間事就用人的法子來處理,就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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