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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早上我在學校書局的書架上發現了一本很有趣的書。NBA球星巴克利寫了一本書,居然不是教人如何打籃球或當球評,而是大談種族問題的。書名我忘記了,但是還記得他在封底的自序上寫了些話:
「我們的國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多元,但我發現現在的人們卻很害怕談論種族問題。」
「很多問題我們都知道他的存在,但是都不敢去面對。一直要等到問題爆發出來之後,才發現已經太晚了.....」
看著這本書,我心裡想,如果有一天侯佩岑寫本談台灣的女性主義的書而豬哥亮寫本談台灣族群問題的書,那台灣真的是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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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湊巧,當天下午最高法院就做出了三個重大的判決,其中一個就是有關種族問題的。
當然,無論這樣的判決有怎麼樣的政治上的影響,大法官們能做出這樣的判決,我相信背後一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我不認為NYT上有些評論把大法官們正反雙方的意見武斷的歸因政治上保守派或自由派的立場分別是正確的。第一、一個法律的判決不能完全用它在事實上會造成什麼後果來評價,更不能用這些後果來臆測法官們判案的動機(儘管這樣的臆測也有可能是對的)。因為這樣一來,我們就破壞了人們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對司法體系的信心。更嚴重的是,我們在不自覺中以現實的複雜的利益問題取代了對於抽象的原則性的是非對錯的價值判斷。
第二,持正面意見的大法官是否是真的主張種族「無論如何絕對不能」被納入考量呢,還是只是認為在本案中這些學校對種族因素的考量「過重或不當」(違反比例原則?)我覺得新聞上有些引用的話似乎透露出他們只是認為種族因素在本案中被過份的考量。但是,在五名大法官中比較溫和的Kennedy表示他對首席大法官的質疑時,他不認同首席大法官的"all-too-unyielding insistence that race cannot be a factor in instance when, in my view, it may be taken into account",這樣的說法明確點出那四位大法官確實是認為「種族無論如何不能被考量」的。不管怎樣,這需要法律專家對判決很仔細的研究才能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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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的問題在西方根深蒂固,然而大部分我們接觸到的文獻,都只是說歧視如何如何不好,該如何防範救濟。但究竟「歧視」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們的理解很有限。
有四個例子:
我印象最深的是德國佬高艾偉跟我講的事。他曾跟我抱怨說:「如果他跟他的台灣朋友一起吃完飯去櫃臺結帳,通常餐廳老闆不會收他的錢,而是收那個台灣朋友的錢。」。他認為這是種族歧視。我說:「那很可能是因為台灣人容易把你當客人看,所以自然會覺得你的台灣朋友應該請你。你可以說台灣人對你的方式與對待台灣人不一樣,但這不是歧視。」。他的回答很有趣,他說:「不一樣就是歧視。」
類似一件怪事發生在我老師假金獅先生身上。假金獅老師是我國際關係導論的老師,他去過日本,對日本也略有研究。有一次上課時,他說到他有一次在日本的時候要去租車子,可是日本人看他是外國人,就不租車給他。他的解釋是,日本人的所有的互動都是在一定的脈絡之下進行的,因而也都有一些意義。但是因為外國人不瞭解這些脈絡,所以也就不會瞭解日本人一些行為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日本人會很怕跟外國人交往,因此就乾脆不租車給我老師。無論如何,他認為這也是一種歧視。然而,我們都知道,日本人對美國人敬之若父,要說日本人歧視美國人是很怪異的。但對美國人而言,確實如此。
另一件事發生在我在UU的朋友身上。他的英文不好,但老師跟他說:「我不能因為你是外國人就在英文上對你的要求放鬆,不然就是歧視。」照這位美國人的講法,若是我們預先假設一個人能力不足因而採用比要求別人寬鬆的標準,就是歧視。然而,換個角度來看,我們若是用同一標準強迫有不同背景的人一齊接受,難道這就不是歧視了嗎?
另外,我在另一個學校的一位學長,有一次去向一位今天政治哲學界的大師級人物請教問題時,被嫌英文不好。
我高中上游泳課的時後,學校把所有學生分為紅黃藍三個等級。道理很簡單:有的人程度好,有的人程度差,兩者自然應該接受不同的訓練。這算一種歧視嗎?同理,老師是不是應該給予那些英文能力本來不是太好的人更多一點理解、同情、與耐心的指導?
或許高等教育與基礎教育有著本質上的差異,且可以用來解釋這種教學方法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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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們同意「因人而異」的態度與標準算是一種歧視,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我們得找出一種普世皆準的做人處事之道。然而,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各個民族文化對於這種普世皆准的待人之道有不樣的認知。這位德國朋友與三位美國老師的作為,其實是預先假設了自己的文化是這個普世皆准的待人之道,而這裡說得文化不僅只是語言與他們特有的處事之道而已,更重要的是一個文化中的理念:「我們要以一種合於普世價值的原則來對待所有人的。」
相反的,東方人的普世之待人之道之中有一項「因人而異」的成分,因此當我們「用不同方式對待不同的人」時其實是採行同一的標準。然而,他們在他們的思維中直接預先否定了我們的「因人而異」的待人之道。因此,我們必然會歧視他們,因為他先否定了我們。
不論東方西方誰對誰錯,他們這種相對來說「求一」的文化在遇到我們這種相對來說「存異」的文化時,容易感到被歧視的是他們,而非我們。希臘人就有很根深蒂固的種族觀念,亞理斯多德不諱言有些民族天生就應該作奴隸,被波希戰爭鞏固起來的東西對立之主題一直橫亙於西方歷史當中,直到如今(美蘇冷戰、基督教回教的文明衝突....)。反觀我們(雖然我不知道我說的「我們」到底指誰...)從來就不認為歧視是一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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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電影"X-men"中的情節。我一直不懂為什麼有著各式各樣超能力的變種人需要被歧視。這問題或許更另一個問題相關:所有的超人平常都必須掩蓋自己的身份。然而為什麼?
或許高艾偉的話是最好的解釋:「不一樣就是歧視」,不管這「不一樣」是好的還是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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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若是一直很擔心被別人歧視,難道不是反映出來其實他很缺乏自信與安全嗎?
對於希臘人來說,正因為匱乏,才需要區分彼此,才會有城邦,才需要公民身份。希臘人真的有信心嗎,還是正因為信心的缺乏導致他們必須勉強說服自己有信心呢?
正因為這樣,歧視也可以由弱者施加於強者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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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個決議的新聞告訴楊小胖與盲癡漢的時候,他們的回應令我挺失望的。楊小胖說什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會比較好」、「要有一顆平等的心」,盲癡漢說「心中自要有一把尺」。這都是典型中國人的說法:不求在客觀的制度上改變這個社會,而用主觀的道德原則來解決之。我很沮喪。
然而隔天我想到兩件事。
去年春天,我修一門講洛克的知識論的課。有一次去上課的時候,要進一棟大樓時,一個貌似老墨的工友先生很好心的幫我開門。過一會,我從同一扇門內出來,剛好回頭看見那老墨也要出來,我就順手幫他開門,口裡說:「It's my turn to serve you.」老墨說了聲謝謝後接著說:「I help you and you help me. Let's help each other and make this world better.」
我想,洛克所能求的也不能超過如此。而這,不需要哲學或法律,一個工友就可以做到。
另一件事跟老黑Neil有關。在Virginia Tech慘案之後,Neil有一天跟我說,他很遺憾他不認識趙同學,否則他就可以在事件發生之前多跟趙聊天解悶,抒解他心中的怨恨,說不定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同樣的,他的話也反映出了改變社會制度之外的另一種更有人情味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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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Coffee Garden寫那篇文章的時候,把報導這則新聞的NYT放在一邊,上面還劃了線,做了些記號。旁邊坐著一位小姐,她臨走前向我借了那份報紙去看。然後我們交換了一下意見。她是非常反對這個判決的。她的看法是racial intergration絕對是一個compelling interest。
她有一個想法很有意思。我跟她說:「有時候當我們覺得我們需要保護一個族群的時候,其實是因為我們假設了他們比較弱,因此需要被保護。而這可能就能被詮釋為一種歧視。」
她說,這個想法其實是一個美國文化裡的myth,各個myth要求每一個人都要表現得很堅強獨立的樣子....(她用了一些我聽不懂的字)。接著她說:「我幫助我朋友並不是因為我覺得他們比我弱,而只是因為我想讓他們過的更好,讓他們知道我關心他們。」
後來她跟我說,她是這邊地方電台的記者,專門報導少數族裔學生的議題,秋天要去柏克萊念jour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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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我跟厚志請教這個問題。他說這個判決的關鍵在於「racial intergration到底是不是一個compelling interest」以及「以種族來區分人在本案中是否是一個通過strict scrutiny test的最終且必須的手段」。一定程度上來說,他的見解否定了我的想法。
但我想我的想法也不完全是錯誤的,因為當法官們在考慮racial intergration是否是compelling interest時,他們如何看待race與social justice與equility的觀點就會介入並左右他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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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志跟那個記者小姐都知道compelling interest的概念是本案中的重大關鍵。而我在寫那篇文章時卻全然不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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