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投中時,沒刊。永豪學長建議我投自由,但一來我自己也不看自由,二來我希望讓我家人可以看到,所以就改投聯合。套句范進的話:「噫,中了。」
 
第一,先要感謝永豪學長給我的建議。關於第一段的建議很寶貴,指出我自己見不到的盲點。最後一段的建議也很寶貴,但我個人的想法是台灣社會互相的批評已經太多的,我不想再多加一筆(要罵自己偷偷罵就好。)不過,反正最後一段也被聯合大刪,也就沒差了。
 
在動筆之前跟芝多思學長討論過。學長他就對這問題很審慎,說:「我還沒看過這個判決,只是從簡短的新聞中看到一點點摘要,暫時無法評論」。另外,他說的不過這其實很有問題,這是在一種假設這個社會可以公平競爭的原初狀態下才能導出這個說法」,也是一針見血之見。他老人家最近有大事要忙,不然,這文章讓他來寫,一定會更有啟發性。
 
第二,投稿真正的動機是希望我父母能有些可抓在手上的東西讓他們知道他們的兒子在美國不是只是花錢鬼混而已,是有在用功的。其次才是利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的爭議來呼應林生祥先生提出的問題。如果能有人批判、迴響,當然是更好,但,不敢奢求。
 
第三,聯合報幫我刪了很多。一開始我覺得有點沮喪,因為經過這樣一刪,影響了整個文章的流暢與完整。然而,後來我再看看,發現編輯先生還滿厲害的,雖然狂刪枝節,但沒有大傷筋骨。讀者該知道的東西大致都保留下來了。這是可以學習的地方。也很感謝編輯先生的苦心。此外,雖然我自己的標題是亂湊的,但,他下的標題未免太過聳動,而且實在也有誤導之嫌。
 
第四,本來這種問題是不該輪到我來寫的。論法律問題,我不懂,也根本沒去看具體的原文。法律問題有很多精微奧妙的細節,不該由門外漢來妄加非議。論種族問題,這不是我的專業。它是一個很細緻的問題,為了找出良好的辦法,需要對具體情況有深入的研究,不能僅止於原則性的推論。
 
然而,中時、聯合兩報對這件事居然隻字未提,我覺得太可惜了。兩三天過去後也沒有其他讀者投書討論這件事。因此我覺得若是我不寫,說不定台灣社會就沒人知道了。這太荒謬了吧,所以,套句張雨生的詞「我不這樣做,誰來這樣做?天空之下一片混濁....」,就硬幹了。
 
我盡量避開法律與種族問題的細節,只是很籠統的呈現出這個問題原則上的兩難性。只希望沒有錯誤。
 
我相信,這個問題真正的解決,不可能是靠一個絕對的答案,而更多的是在其對話與思索當中取得一種共識與妥協。還是林生祥說的最好:「這件事是公共論壇,不是只有我一個人有這樣的想法,應該要開放討論。」
 
以下是我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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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啟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上週四(6/28)以五比四這樣截然對立的票數做出了一個公認影響十分深遠的判決。原來,在西雅圖與路易斯維爾(Louisville,位於肯塔基州)兩地的學校為了促進當地的多元文化與種族間的融合,刻意採取了限定不同種族的學生的比例的作法(譬如路易斯維爾的學校規定黑人學生不能少於15%但不能多於50%)。這些作法本出於善意,但卻造成一些學生就學上的困擾。某些學生家長為此感到不滿並一狀告上了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否定了這兩地學校的作法,並主張公立學校不能僅以種族的融合為目的,就全然的以學生的種族為主要考量來分派其學區。
 
五名持正面意見的大法官訴諸於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布朗對教育局」案(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中建立的先例,在該案中最高法院宣判當時美國很多地方公立學校採取的種族隔離政策是違憲的。因此這五名大法官相信,用種族來判斷一個人的身份當然違法美國憲法所宣揚的平等精神。他們的理由可用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的一句話來概括:「結束種族歧視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再以種族來判斷一個人」。
 
然而,「不以種族來判斷一個人」(color-blind)真的就是完全沒有種族歧視了嗎?不那麼簡單,四名少數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就不這麼認為。弔詭的是,這四名大法官同樣堅信他們才是真正忠於「布朗對教育局」案的一方。他們認為,為了消弭社會上已經存在的種族歧視的問題,政府必須在必要時考慮一個人的種族。當我們在促進種族的融合與平等時,並不是無視於不同種族的存在,而是將種族問題納入考量而後設法化解之(color-conscious)。也因為這樣,後來才陸續有各類型的促進種族融合與平等的措施的出現,譬如說對弱勢族群人口就學與就業的保障等等(也包含了本案中西雅圖與路易斯維爾兩地公立學校的政策)。
 
這兩種見解上的紛爭其實是反映出了一個根本的問題:如果一個人的價值與其種族無關,我們的社會是否就真的能夠完全不考量一個人的種族了?另一方面,若社會上有某個特定族群是處於一種弱勢狀態,而同時我們又善意的提供他們特殊的協助時,這究竟只是坐實了我們對弱者的歧視還是真的是提供了一種必要的保障?這次的判決雖然顯示五名多數的大法官的見解佔了上風,可是反對的四名也不少。甚而,從隔天紐約時報上不斷的批評看來,在這個問題上美國社會並沒有達到一種普遍一致的共識。
 
在台灣,同樣的難題也正在困擾著我們。舉最近一個例子來說:在金曲獎頒獎的典禮上,林生祥先生以「獎項應以音樂語言、而非族群語言分類」為由拒絕領獎。然而另一方面,鄭進一先生卻批評金曲獎主辦單位沒有給予閩南語音樂足夠的重視。林先生「就音樂論音樂」的想法當然沒錯,但是,如果我們不再對客語音樂提供一定的保護,我們不得不憂心她是否可與更多人使用的國、台語競爭。另一方面,鄭先生主張音樂之外我們應該也要考慮語言(引伸而言包含了族群與文化),然而,如果語言/族群本身與音樂是無關的,那當我們以之為理由來保障某一類型的音樂時,是否實際上是貶低了這種音樂的價值與其作者的實力呢?這是一個兩難的局面,但絕對需要我們認真思索出一個對策。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不只適用美國社會,也不是只是抽象的法理問題,它實實在在的反映出了一個社會要如何面對與解決自己內部不同族群之間的不平等的態度。台灣社會的族群問題雖然可能不如美國嚴重,然而,長久以來,除了政治上的口水,我們始終沒有嚴肅正視這個問題,更沒有透過公共的討論形成一套能為大眾普遍接受的原則與政策來處理族群問題。林生祥先生在拒絕領獎之後說:「這件事是公共論壇,不是只有我一個人有這樣的想法,應該要開放討論」,但很遺憾的是,這樣的討論並未出現。如今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再度在美國社會掀起波瀾,筆者衷心期望台灣社會也能有所反思。
 
 
 
 
以下是聯合報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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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弱勢 等於歧視?」
 
 

六月廿八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票數,做出了一個影響十分深遠的判決。

原來,在西雅圖與路易斯維爾兩地的學校,為了促進當地的多元文化與種族間的融合,刻意採取了限定不同種族的學生的比例的作法(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的學校規定黑人學生不能少於百分之十五但不能多於百分之五十)。某些學生家長為此感到不滿並一狀告上了法院。

最高法院的判決否定了這兩地學校的作法,並主張公立學校不能僅以種族的融合為目的,來分派其學區。

五名持正面意見的大法官相信,用種族來判斷一個人的身份當然違反美國憲法所宣揚的平等精神。另四名大法官同樣堅信,為了消弭種族歧視問題,政府必須在必要時考慮一個人的種族。當我們在促進種族的融合與平等時,並不是無視於不同種族的存在,而是將種族問題納入考量而後設法化解。

這兩種見解反映了一個根本的問題:若社會上有某個特定族群是處於一種弱勢狀態,而同時我們又善意的提供他們特殊的協助時,這究竟只是坐實了我們對弱者的歧視,還是真的是提供了一種必要的保障?從隔天紐約時報上不斷的批評看來,在這個問題上美國社會並沒有達到一種普遍一致的共識。

在台灣,同樣的難題也正在困擾著我們。在金曲獎頒獎的典禮上,林生祥以「獎項應以音樂語言,而非族群語言分類」為由拒絕領獎。然而另一方面,鄭進一卻批評金曲獎主辦單位沒有給予閩南語音樂足夠的重視。

林先生「就音樂論音樂」的想法當然沒錯,但是,如果我們不再對客語音樂提供一定的保護,我們不得不憂心她是否可與更多人使用的國、台語競爭。另一方面,鄭先生主張音樂之外我們應該也要考慮語言(引伸而言包含了族群與文化),然而,如果語言/族群本身與音樂是無關的,那當我們以之為理由來保障某一類型的音樂時,是否實際上是貶低了這種音樂的價值與其作者的實力呢?這是一個兩難的局面,但絕對需要我們認真思索出一個對策。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不只適用美國社會,也不只是抽象的法理問題,它實實在在的反映出了一個社會要如何面對與解決自己內部不同族群之間的不平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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