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一陣子看羅馬共和史的時候,看到一個很怪的東西,中文大概姑且翻做做締結婚約的權利(the right to contract marriage of which the offspring were legitimate)。拉丁文是conubium 或 jus connubii。
 
原來,羅馬在義大利半島擴張的時候,一方面在面對不同其他種族與城邦時,羅馬人得區分親疏遠近,二方面羅馬城也願意逐漸的擴大其公民體的數量,於是,在完全的citizen與foreigner之間,設立了一些中間性的地位。其中一種是半公民權(cives sine suffragio),就是一種讓他的盟邦雖不能投票但可以加入羅馬對其他城邦作戰的權利地位。
 
另一種權利叫做Latin Right,只與同說拉丁話的城邦分享。這個特殊的權利由來已久。499年左右,羅馬城剛發生推翻王政的革命,還很虛弱,於是他的拉丁盟友就聯合起來反叛羅馬。但最後被被擊敗。493年,羅馬與這些拉丁城邦第一次訂約,此約稱為foedus Cassianum,成了往後約近五百年間(直到西塞羅的時代)規範羅馬與其拉丁同盟之關係的重要典範。其中規定拉丁城邦有三個重要的權利:商業訂約、遷徙(不只是搬家而已,而是說一個拉丁人可以僅憑移居羅馬就取得羅馬公民權)、結婚。
 
為什麼平民百姓之間的婚姻需要城邦之間共同商議決定?為什麼當兩個國家在征戰殺伐、生死交關的時刻,還會關心到一般人家的嫁娶之事?
 

二、
 
Fustel De Coulanges在他的書『The Ancient City』解釋了這個問題。他說,拉丁人、伊特拉斯坎人、希臘人,對這些古印歐民族的後裔來說,城邦與城邦之間的通婚是被嚴格排斥、甚至被法律禁止的。因為對他們而言,city不只是一個政治體制,而是一個宗教團體。這種宗教的神跟基督教的上帝有兩點不一樣。其一、神有很多個(據說,羅馬城裡的神口比人口還多)。神力不是普世的。每個神都有自己相對來說狹小的勢力範圍,如一個家、一片稻田、一座山丘、一個部落、一個城邦。其二、神不會回應所有人的召喚或起禱,而只對自己寵愛的人加以保護與賜福。
 
於是,一個小團體的人群與一個屬地狹小的神雙方形成緊密的關係。在最底層上,每個家庭有自己的守護神、自己的祖先與族墳、自己的聖火與灶神。每家的神都不相同、且絕不互通、絕不混淆。在每一個家庭之上,每一個家族(gen)又有自己的一套獨立的宗教。一個家族之內的家庭各自保留原本的神與祖先,其地位仍是完全的獨立的,但彼此之間分享一個更大的屬於全部家族的神。
 
同理,家族之上有氏族(phratry or cury),氏族之上有部落(tribe),部落之上有城邦。城邦作為最大的宗教團體,全城裡的人信仰共同的神明。每個城都有一個自己的神話故事,說的是一個大英雄怎樣成了創造這座城市的始祖,如何建立祭壇與聖火、分封各部落、讓子孫昌盛。這些神住在自己城邦的神殿中,有不同的祭祀儀式、不同的禱文與占卜、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慶典與曆法、不同的貨幣與度量衡。
 
從個體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公民,就是參與城邦的宗教儀式、共同獻祭、共同會餐、共同紀念祖先的人。在斯巴達、雅典、羅馬,一個人若是不參加祭祀,就自動喪失公民權。不同城邦的公民之間的不同也不只是國籍上的不同,而更是信仰的不同。他們各自有不同的保護神、祖先、祈禱文、儀式、法律、節日。城邦之間的不同,不是政治體制的不同,而是全部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神不喜歡別的神,更不喜歡陌生人(the hatred of gods towards the foreigner)。陌生人的獻禮不被接受、他的祈禱不被聆聽、他的在場會破壞了整個祭祀儀式的莊嚴與聖潔。神會發怒、會懲罰、會詛咒、會遺棄她的子民。於是,保持宗教崇拜的純潔性,不讓陌生人雜混到自己的宗教團體中,就成了向神證明自己的虔敬的最重要的一件事。
 
這樣的宗教形塑了古人的道德意識。宗教告訴他,他的一切都來自於他的神,"A man owed no obligations except to his own gods.",所以他只應該愛自己的神。他的家人與族人也都來自於同樣的神,所以他只應該愛自己的家人、族人。別的家的人、別的族的人、別的城市的人,都與他一點關係都沒有。他不需要祭祀他們的神,當然也不需要關愛這些人。一個古人之所以為人,之所以能感到宗教力量的安慰、能被他人尊重、能有道德操守的自覺、能受到法律保護,前提是他必須是一個城邦裡的人(Only there can he be a man.)。
 
或許正因為這樣,後來的柏拉圖在他的『理想國』裡面討論正義時,完全侷限在城邦的範圍之內。亞理斯多德說:「一個人若是不參與城邦中的事務,不是神,就是野蠻人。」
 
 

三、
 
這種宗教觀念在政治上有些很特別的影響:
 
(一)法律來自宗教。法律中關於親屬關係的規範源自宗教上關於父子、父女、夫妻、兄弟、姻親、血親的教條。法律中關於財產的規範源自於宗教中關於祖墳、祖產、祭祀的教條。又因為宗教以城邦為單位,所以,城邦之內的人與城邦之外的人沒有宗教關係,當然也就沒有法律關係。
 
於是,古代城邦的法律完全是civil。也就是說,法律只適用時城邦自己的公民。一個異邦人沒有任何法律地位與保障。他不能置產、不能結婚、不能訂約、不能訴訟、不被法律保護。不是因為他沒有法律權利,而是因為他與這個城邦裡的其他人沒有宗教上的關係。一個城邦的法律,嚴格來說,不知道如何處理陌生人的問題,因為陌生人與他們不屬一個宗教共同體。因為如此,羅馬與雅典都必須為了處理陌生人的事務而另外設立官職。羅馬人甚至要求他們處理外國人事務的Praetor必須先變成一個外國人Praetor peregrinus(Coulanges沒說清楚這到底是什麼意思)。且,他們要求本城之內的異邦人得認一個公民做為宗主(patron)。透過這個宗主,這個異邦的附庸(client)的一切作為才能有意義。
 
(二)每一個城邦都是完全獨立的宗教與道德體,於是城邦與城邦相互之間的人道關懷不存在。這種以城邦為基礎的宗教解釋了為什麼希臘城邦之間的政治領袖可以互相欺騙而不覺良心有愧、為什麼他們可殺戰俘與傷患、為什麼他們覺得把戰俘賣作奴隸還算是一種恩惠、為什麼Thucydides會記載下Melian Dialoge:"The strong do what they want, the weak suffer what they must."、為什麼Polybius記載了羅馬人破了迦太基的城池之後連狗都要殺掉。斯巴達最傑出的國王與軍事天才Cleomenes說:"All the evil one can do to the enemies was always just in the eyes of god and men."
 
但這裡我們不應該過份強調希臘羅馬人對外邦人的殘暴。Coulanges說道,一般來說,外邦人總是可以在希臘城邦之間受到很熱情的款待,所不同的只是他們在該城邦裡的正式地位的否定了。學者指出,在希臘歷史的早期,各城邦的上流社會之間的交往十分熱絡,這充分反映在荷馬的史詩當中(但英雄之間的競爭仍是社會關係中的主軸)。城邦作為一種絕對的道德凝聚裡的對象(以致貴族之間的交流空間被壓縮),大約是在六世紀之後的事。但即使如此希臘羅馬人在犯下暴行之後,也不是完全沒有悔意。這種反覆常發生在雅典公民大會上對外交政策的論辨中。例如,427年的Mytilene事件。
 
(三)由此我們可以對蘇格拉底受審一案的歷史背景有更清楚的認識。首先,「對城邦之神不敬」不應被我們看做僅僅是一種荒謬的迷信或是一個政治迫害的陰謀。因為城邦的神確實是一個賦予他們所有生命之意義的主要力量。第二,如同蘇格拉底被給予了一個以流放來取代死刑的機會所示,幾乎所有的古代城邦都准許死刑犯用流放來代替。因為對他們來說,流浪異邦與受死刑並無太大分別。
 
(四)城邦與城邦之間的界線不是地理的、不是經濟的、不是自然的。因此,交通與貿易的進步不會消彌政治隔閡。兩個城邦就永遠是兩個城邦。他們必須永遠供奉他們的神,而他們的神也不願意接受其他人的供奉。兩個神的祭祀不能合併,一個人也不可能有兩個宗教。於是,一個城邦要不繁衍興旺,要不滅亡,沒有第三條路。一個城邦靠征服另一個城邦來形成一個更大城邦的情況是沒有的。唯一的例外是斯巴達對Messenia的征服。斯巴達戰勝之後,佔領該邦土地,並把Messenia所有人口貶為農奴。然而,斯巴達與Messenia始終沒有融合為一個城邦。Messian人直到數百年後仍然都沒有忘記他們是Messenia人,而斯巴達的霸權野心也一直為了防阻內部Messenia農奴反叛而受到限制。
 
Coulanges又說到,在後來的希臘羅馬史中,這些早期宗教的約束力已經減弱很多了。但是,人們已經從深層的文化習慣上習慣了相信各個城邦的獨立性,再加上糾結在其中的利益、仇恨等歷史因素,城邦的獨立就變成他們的一個堅定不移的信仰。儘管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了。
 
這種心態造成了希臘與義大利半島上以城邦為主體的政治生態,持續了將近千年之久,一直到羅馬的興起為止。
 
有趣的是,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思考另一個問題:希臘人對自由的渴望、對他的城邦的熱愛,是否也可說是一種迷信的產物?
 
 
 
四、
 
另外,既然古代人的城邦在宗教的影響下與當代人的國家大不相同,古代人的婚姻也因為宗教與現代人的國家大不相同。
因為祖先崇拜的緣故,希臘羅馬人相信每一代的人死後都會成為家族的守護神,世世代代接受子孫的供奉,當然也庇佑賜福他們盡忠盡孝的子孫。當然,一個沒有留下男嗣的家族就得永生永世過著悲慘的生活,因為他們家先祖都要成為沒人看顧、供養祖墳的孤魂野鬼。由此得來,婚姻的基礎不是愛情或慾望,而是繁衍後代。
 
然而,單純生物意義下的兒子不足以保障宗教上香火的延續,更重要的是這個兒子要能夠被家族與城邦的祖先與律法接受(所以他們的嬰兒在出生6或8天之後要經歷一個被接受進入這個家庭的儀式。如果父親懷疑這個嬰孩的來歷,他完全有權力處死他。然後,男子16歲時還有一個被城邦接受為公民的儀式。)。
 
所以,就家族層面來說,非婚生子女因為非經正式宗教儀式認可,完全沒有宗教、法律、繼承上的地位。傳說斯巴達唯一的對外殖民地Tarentum的建立就與這個觀念有關。斯巴達男人在出征Messenia歸來之後發現他們的妻子都懷了別人的孩子,與是把這些私生子通通趕出斯巴達。於是這些私生子被迫到義大利建造新殖民地求生。就城邦層面來說,異邦通婚等於讓別的神的信徒混到自己的神的家裡。這是神最厭惡的事。若是非要相互通婚,必須得到雙方宗教的認可。
 
由此可以看出,對古希臘羅馬人而言,婚姻全然是一種從屬於宗教之下,而與政治息息相關的東西。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在451年,柏利克里斯主導修改了雅典的公民資格法,限制爾後只有父母都是公民者才可以取得公民資格。為的是限制雅典公民體的擴張,確保公民的純正性。甚至,在後來的雅典人的政治鬥爭當中,還有政客藉由質疑對手是私生子、或是質疑對方的父母不是純正的雅典人,來否定對手的公民權的。
 
另外一個有趣的例子是羅馬城的創始人羅慕勒斯(Romulus)搶親的傳說。傳說記載,他曾帶領了一群羅馬男子向鄰近的塞班(Sabine)部落發動戰爭,目的是搶奪他們的女子。塞班人報復,於是雙方陷入交戰。之後,經過那些被搶的塞班女子的調停(一邊是她們的父兄,一邊是她們的丈夫),羅馬與塞班修好。Coulanges對這則傳說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依照當時人們的宗教,「搶親」根本是不可能的,因為婚姻需要神聖的宗教力量的許可與祝福,不可能僅憑武力豪奪。Coulanges以為,羅慕勒斯真正的目的是與塞班人建立通婚權。
 
** Coulanges進一步說,從羅馬與塞班的關係就可以看出為什麼後來的羅馬城可以打破古代希臘人與義大利人這種狹隘的城邦觀念,進而建立一個從所謂見的大帝國。因為羅馬人本身的根源就是各民族的混雜。之後,羅馬人為了政治上的利益,也刻意保持她在血統根源上與各異族關係(羅馬人與特洛伊人、伊特拉斯坎人、拉丁人、塞班人、希臘人都有關係)。
 
 
 
五、
 
在普世的斯多葛主義、基督教、與強調個人價值的自由主義與民主政治興起之後,西方世界這種狹隘的宗教、政治、民族觀念就絕跡了嗎?很可惜,好像並沒有。
 
就看這幾天發生的事:
 
張鐵志先生幾天前在中時發表了一篇文章『美國種族主義者的繩環』,說美國一直沒有徹底擺脫種族問題的糾纏。
 
我前幾天看到一個新聞,美國一地的英語族群抗議一個汽車商大打西語廣告。汽車行老闆說我只是想拓展生意而已。不滿的居民說太多的西語廣告只會減少西語裔移民學英文的動力,阻礙族群的融合。
 
一百年前的奧圖曼土耳其帝國對亞美尼亞人發動種族大屠殺。前幾天,美國眾議院通過譴責案。土耳其大發雷霆,召回駐美大使。
 
同時之間,美國內部的猶太裔族群為了這件事分成兩派。一派反對美國國會的譴責案,因為土耳其是唯一對以色列友好的回教國家。另一派支持美國的譴責。因為當初猶太人也受過納粹德國迫害,猶太人應該推己及人。
 
瑞士國會大選,打著「把有犯罪紀錄的外來移民趕出去」的民粹口號的右翼瑞士人民黨大勝。大家擔心瑞士的共識政治體制可能出現危機。
 
簡單一句話:當一個人認為社會性的問題需要放在國家層次來解決的時候,他就會重視國家。當他越重視自己的國家的時候,他就不得不排擠別人的國家。
 
 
 
六、
 
晉國打敗了一個叫做麗戎的國家。這個國家有個大美女,估稱做麗姬。晉國國君想把她娶過來,但她不願嫁到別的國家。哭哭啼啼、死拖活拖,最後還是嫁了。
 
嫁到公侯之家,是天天吃香喝辣、穿金戴銀,麗姬好不快樂。於是,她就奇怪了,想當初嫁過來之前為什麼要這樣不甘願呢?
 
麗姬的婚姻能夠回答希臘人與羅馬人的問題嗎?好像不能。畢竟,麗姬之所以高興,不是因為晉國的神比較強大,也不是因為晉國的神比較愛她,而全部是因為物質利益。
 
但是,莊子從麗姬的故事上看到更高的道理。他在『齊物論』裡面說:
 
予惡乎知說生之非惑邪?予惡乎知惡死之非弱喪而不知歸者邪?麗之姬,艾封人之子也。晉國之始得之也,涕泣沾襟;及其至於王所,與王同筐床,食芻豢,而後悔其泣也。予惡乎知夫死者不悔其始之蘄生乎?
 
「我怎麼知道死後不會比活著的時候更開心,所以貪生怕死其實是一種愚蠢呢?我怎麼知道人的害怕死亡,其實不是像小孩子在外頭玩的太瘋而忘記該回家吃飯了呢?我怎麼知道我死了以後,不會懊悔當初活的太久呢?」
 
莊子的話能化解希臘人與羅馬人的執著?或許可以。畢竟,若是死生都不在乎了,活在哪一個城邦又有什麼關係呢?或許不行。畢竟,是死是生不見得比活得是否有意義來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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