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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說,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簡簡單單的一句話,涵蓋了近代民主自由政治的最基本精神。基於對人之自身去開創一種幸福生活之能力的信仰,我們把整個政治社會建立在以人性為實底的基礎之上。我們說,社會與國家存在是為了個人,而非相反。
 
所以,人的一切都被尊重。這包括最基本的他的生命、他的財產、他的工作、他的言論、他的遷徙等等自由。簡單的說,他的存在之事實、他的努力的歷史與成果、與他為將來所做之選擇與安排,都應該受到這個政治社會體的一定尊重與保護。
 
如果以上所言都屬實,我們不懂,為什麼任何一個國家有權利去壟斷任何一個她的國民的愛與忠誠。換言之,我們不懂為什麼多重國籍應該被任何國家判定為非法。如果國家畢竟是為了個體之人而存在,那麼我們用什麼理由來主張一個人在某一時刻只能屬於一個國家?
 
支持這種看法的一個最主流的理論根據應當是契約論。無論在歷史中這個契約究竟是否曾經發生,在理論上,我們相信一國之人民彼此締約,建立國家,要這個國家來為我們謀福利。因為這個契約是我根據理智與良心主動選擇的結果,所以我有遵守履行此約的道德責任。
 
然而,即使如此,這種理論仍不能解釋為什麼我只能對「一個」國家表示效忠。一個人曾經在他的人生中之某一階段與他人締約結成一國之後,為什麼他必須放棄在未來另組一政治共同體的權利?又,如果今天一人與他的鄰人決心組織一政治共同體,這個共同體有什麼理據去逼迫他放棄過去的承諾?正如,一個人可以有很多朋友,他可以同時對所有的朋友忠心而熱忱。他的朋友中有哪一個有資格要求壟斷他的友誼的嗎?
 
當然,尷尬的情況難免會發生。這個人可能不巧遇到他的兩個好朋友之間發生衝突矛盾,且彼此都要求他表態宣示效忠的時候。然而,第一,這是一個特殊事件,而不是一個在先驗之邏輯上必然可能發生的問題。第二,果真發生了這種兩難的困境,那麼在道義上有所虧欠的是他自己,還是他的那兩個逼迫他選邊的朋友呢?
 
因此,這種忠誠性的問題實際上是被捏造出來的。一個人沒有必要在宣示效忠於一個國家的時候,預設這個國家將會與他曾經宣示效忠的另一個國家發生衝突。另一方面,一個國家也不該利用他的子民的忠誠作為他與它國鬥爭的工具。
 
我們的確可以理解,任何一個國家為了自身利益與安全的考量,都會有壟斷其國民之身分與忠誠的慾望。然而,如果「社會與國家存在是為了個人,而非相反」為真,任何一個國家的這種企圖頂多只有效用上,而非道義上的根據。甚至,這實在是一種國家暴力對個體權利的傷害。
 
進一步論,這種國家暴力之所以能受到一般大眾的支持,是因為今天人們普遍還保有一種心態。這種心態告訴人們,任何的正義與道德原則在國家之外都不適用。國與國之間必然只有利益與權力的考量,這種考量不免會導致國與國之間的零和競爭關係。因為國與國之間不免會互相傷害,因此某國的公民與另一國的公民之間不免會互視為仇寇。因此,公民身份必須被管束、限制。然而,這種心態實為一個完美的自證預言。正是這種心態導致了國與國之間的無政府狀態,而此無政府狀態反過來加深了這種狹隘的國家至上心理。
 
於是,我們可以看到,人們對於多重國籍或多重效忠的疑慮,其實來自於一種與一般來說被我們奉為絕對真理之個人價值相反的原則,這種原則相信國家在個人之上。
 
如果一個古希臘人或今天的中國人堅持這種原則沒有問題。但用在其他宣稱愛好個人價值之近代自由民主國家之內,就難免有點首尾不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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